为了充分体现学校党委和工会组织对广大教职工的关爱,推动工会“送温暖”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工会《转发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教工字[2018]1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慰问对象
我校工会在职会员。
二、慰问类别
生日慰问、法定节假日慰问、生病住院慰问、结婚生育慰问、退休离岗慰问、去世慰问、困难职工帮扶、助残日慰问。
三、慰问标准和形式
1、生日慰问
在职会员过生日可以持不超过300元的蛋糕券到指定蛋糕店领取生日蛋糕(新入会的工会会员到学校工会报到时,生日时间已过的不补发)。蛋糕券由校工会统一团购后发放到各分工会,再由分工会发放至会员本人,会员须实名签收。
2、法定节假日慰问
经校工会委员会研究决定,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对全体在职会员发放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必需的生活用品。发放的次数和标准根据校工会当年自留经费预算安排,每位会员发放慰问品年均总额不超过2100元。慰问品由校工会根据学校规定集中购买,分工会集体领取发放至会员本人,会员须实名签收。
3、生病住院慰问
在职会员生病住院,由会员提出申请,所在分工会审核,校工会批准出资,可给予300元的慰问金。一般由会员所在分工会进行慰问,特殊情况可由校工会会同前往慰问。会员一年内多次住院不重复慰问。
4、结婚生育慰问
工会会员结婚生育,由所在分工会提出慰问申请,校工会核准出资,可给予500元的慰问金。一般由会员所在分工会进行慰问。
5、退休离岗慰问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由所在分工会提出慰问申请,校工会核准出资,可给予不超过500元的纪念品。一般由会员所在分工会进行慰问,特殊情况可由校工会会同前往慰问。
6、去世慰问
工会会员去世时,由会员亲属提出申请,所在分工会审核,校工会批准出资,可给予家属2000元的慰问金。由校工会会同会员所在分工会前往慰问。
工会会员直系亲属去世时,由会员提出申请,所在分工会审核,校工会批准出资,可给予会员1000元的慰问金。一般由会员所在分工会进行慰问。
7、困难职工帮扶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由所在分工会向校工会提交相关材料,建立困难职工档案,经校工会委员会、教代会教职工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研究同意,校工会、人事处共同出资,可给予1000元的慰问金。一般由校工会和所在分工会进行慰问。
8、助残日慰问
助残日前后,由学校人事处核准、出资,可给予残疾在职会员300元的慰问金。
四、本制度经校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生效,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工会桂教工字[2018]1号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广西师范学院工会会员慰问制度》(桂师院工字〔2018〕1号)同时废止。
五、本制度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附件:慰问申请模板(点击下载)
南宁师范大学工会委员会
201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