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教育工会《转发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教工字〔2018〕1号)精神,为了规范分工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经费来源
1.分工会个人缴纳的会费;
2.校工会工会经费补助;
3.各分会自筹经费。
二、经费管理
1.“一支笔”审核。校工会每年初根据各分会会员上一年度缴纳的会员费下拨额度,作为分工会开展活动的经费。分工会经费由分工会主席“一支笔”审核使用。各分工会开展集体活动前先报批活动经费预算申请(含活动方案)。
2.使用范围。经费应用于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如为会员购买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票及当地公园年票。在广西境内组织会员当日往返的春游秋游活动。不得以现金的方式平均分配给会员。
3.接受监督。分工会经费的明细收支要在二级教代会或全体会员大会上汇报,接受会员监督。
三、经费使用
1.组织会员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时,应尽量统一组织。因特殊原因不能统一组织的,可发放同等价值电影券、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票,电影券、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票和当地公园年票发放实名签收,此类活动不能安排工作餐。
2.组织会员春游、秋游活动,在广西境内并做到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确需在外用餐的,可安排工作餐,餐费标准每人每餐不超过40元。
各类活动报账时要附经校工会批准的分工会经费使用请示、具体活动方案和活动通知、购物发票和购物清单、租车协议,餐费开支需附用餐人员签字名单等。
四、经费报销
1.有关报销单据必须是正规发票,发票的客户名称必须写明:南宁师范大学工会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450000794335370A
2.发票必须具备:开票日期;经济业务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
3.业务结算起点5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可以使用现金。超过500元(含500元)的需要转账支付。
发票需经办人、证明人及分工会主席签名,校工会财务审核、校工会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
五、本实施办法经校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生效,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工会桂教工字[2018]1号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广西师范学院分工会经费使用与报销规定》(桂师院工字[2018]2号)同时废止。
六、本实施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南宁师范大学工会委员会
2019年4月24日